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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IPO每周问询相关法律问题简评(2月13日—2月19日)
 2023年03月20日 |阅读次数:292

一、上周项目动态基本情况

根据上交所科创板股票审核官网的披露,上周2月13日—2月19日期间共有12家公司发行上市项目动态情况发生更新,具体如下:

科研板.jpg

二、问询问题总结&简评

根据上周项目动态更新情况,下文将对钰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泰股份”)及上海昱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章电气”)两家终止审核公司在其问询回复中涉及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法律问题分别展开讨论。

(一) 关于研发费用和主营成本的区分

科创板强调“硬科技”定位,重视公司成长性,如果发行人进行科创属性评价时认为其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规定的“4+5”标准中的“4”项标准(详见我们在“芯片企业科创板上市白皮书(一)如何把握科创板定位”中的介绍),发行人就需要论证其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实务中,因各种各样的原因,企业研发与非研发活动通常没有很明确的分水岭,进而导致研发费用可能与主营成本存在交集,二者很难做到“桥归桥、路归路”。为此,科创板企业研发活动归集口径问题是审核重点关注问题之一。而研发费用归集则主要体现为研发费用和主营业务成本之间的区分、职工薪酬中研发职能与非研发职能的区分两个普遍性问题。钰泰股份被问及的研发费用问题也主要围绕研发费用归集而展开。

钰泰股份研发费用问题的问询情况:

科研板1.jpg

问询所对应的部分法律依据:

科研板22.png

简评:

研发人员薪酬通常是研发费用的重要构成,为了避免发行人通过提升研发人员薪酬而虚增研发费用,审核委审核问询时可能会要求发行人明确研发人员的界定标准,并要求说明研发人员的学历、专业、年龄等具体情况,以及说明公司研发人员数量及划分标准的合理性、参与研发项目的依据,还可能要求其披露研发人员薪酬的核算方式、相关记录及同行业可比情况,并且着重关注职工薪酬增减变动与员工人数、营业收入的匹配关系。值得注意的是,董监高薪酬一旦计入研发费用会使公司研发费用骤增,其划入研发费用的依据也是审核问询的重点。建议有IPO计划的企业能够未雨绸缪,及早制定研发项目用料管理办法、研发人员管理内控制度,例如《研发项目工时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研究开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制度》等明确研发人员的岗位划分、岗位职责、岗位任职资格及权限及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从而为其论证有关人员的划分及研发费用的归集标准提供制度依据。在这些方面,我们有较为丰富的经验。

股份支付费用不一定应全部计入管理费用,由于现行会计准则要求研发费用从管理费用中拆分单独列示,在有关项目审核中,审核委有要求将股份支付费用分别确认研发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情况。根据现行的相关规定,部分股份支付费用也可以计入研发费用,但这也不意味着研发费用不够发行人就可以通过多做股权激励来凑。对于将部分股份支付费用统计到研发费用的情况,有关发行人通常会被问及股份支付费用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的分摊依据,是否存在多计研发费用的情形,计入研发费用的部分对应的核心员工是否同时承担管理工作,相关费用是否依据工时进行分摊等等问题。通常的处理方式是,企业通过内部人士制度详细区分专职研发部门和其他部门的人员类别,然后将被激励对象按工作或服务内容划分为不同部门,按部门职能归集股份支付费用。其中专职研发部门所属人员(含研发顾问)的股权激励费用计入研发费用,其他人员的激励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二) 关于“为避嫌”安排股权代持问题

我们在“科创板IPO每周问询相关法律问题简评(2月6日—2月12日)”中曾述及实际控制人认定中涉及股权代持情况的处理,并提到股份代持问题可能导致信息披露、任职回避、减持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因此始终是IPO审核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如果有关代持行为涉及任职回避等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发行人通常会被要求详细说明安排股权代持的背景和原因、以及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时任单位规定的情况。昱章电气因存在“为避嫌”安排股权代持的情况,也收到了有关该问题的较多问询。

昱章电气股权代持问题的问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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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所对应的部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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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

在IPO实务中,并不鲜见历史上曾存在股权代持情况的企业,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本身也不必然会成为IPO的拦路虎。但是,若发行人历史上架构股权代持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某种身份限制或从业限制,就需要充分论证该等安排不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公务员任职限制)、也不会导致有关纠纷(例如竞业限制纠纷)的产生。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国有企业领导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国有企业职工不得投资于特定企业。例如,《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2008)就规定严格限制(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与本企业有其他业务关联的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如果有关人员时任国有企业领导或国有企业职工,就需要论证其投资的企业不会落入上述范围。我们注意到,昱章电气也是循着这个逻辑作了问询回复,但未引用《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2008)进行分析。

针对以现金方式支付股权代持出资款和股权转让款的问题,昱章电气的解释主要是相关当事人有留存现金的习惯,并引用存在类似情况的已过会企业作为实例说明以现金方式付款并非个案。另外,昱章电气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还做了大量核查工作以说明现金付款的合法合规性,包括查阅昱章电气的工商登记档案、有关股权转让的相关合同及决议、验资报告、名义股东2008年、2010年现金出资所涉银行解款单和银行询证函回函、相关主体之间自2008年1月1日至 2014 年12月31日止的相关银行账户流水,就收付情况访谈相关当事人并取得其确认,并访谈了前述股权代持设立、变更和解除过程所涉的现有股东及名义股东,就其中代持相关方的访谈工作还由公证机构实施了公证,获取了相关股东关于不存在股权纠纷的专项承诺函。从昱章电气的事例可以看出现金支付一直是审核委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一次历史上的支付问题所付出的代价可能会非常高,包括发行人自身以及各中介服务机构的大量工作投入、时间和费用等。


[注]

1 仅为我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实务经验所作的技术性推测,不代表审核政策或口径,可能与审核委的问询本意不符。

2 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