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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IPO每周问询相关法律问题简评(2月6日—2月12日)
 2023年03月20日 |阅读次数:272

一、上周项目动态基本情况

根据上交所科创板股票审核官网的披露,上周2月6日—2月12日期间共有7家公司发行上市项目动态情况发生更新,具体如下:

项目.jpg

二、上周问询问题总结

(2023年2月6日-2月12日)

根据上周项目动态更新情况,下文将对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宇人”)及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华微”)两家公司在上周问询回复中涉及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法律问题分别展开讨论。

  1. 信宇人——科创属性及关联方资金拆借问题

(1)关于科创属性问题

问询问题:

根据披露,信宇人在第一轮问询回复函中收到了关于“技术先进性”的问题,在第二轮问询中上交所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委”)进一步对其是否满足科创定位进行了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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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相关主要法律依据:

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定位”的相关要求主要规定于《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三款、《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9问、《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2021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及《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3号-保荐人尽职调查》等文件,具体可进一步参阅本公众号于2023年2月11日发布的《如何把握“科创板定位”-芯片企业科创板上市白皮书(一)》及后续将陆续发布的相关文章,本文不再一一罗列。

简评:

具备科创属性是科创板IPO最鲜明的特征也是必备条件之一,关于科创属性问题也成了科创板最为常见的问询问题之一。关于科创板定位的审核关注重点一般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发行人行业定位是否属于法规规定的六大领域或其他特殊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其行业定位依据是否充分;2.发行人是否能持续满足法规规定的科创属性评价标准,此时往往需结合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及预测情况进行进一步说明;3.核心技术的来源、是否存在潜在纠纷,以及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未来的市场发展空间,此时往往需结合与同行业公司的对比来进行说明。以上问题在信宇人的本轮问询中均有体现,信宇人及其中介机构已结合公司具体技术产品性能、营业收入数据、同行业公司对比情况等展开进一步解释。

根据上交所审核委对信宇人所问询的有关问题,我们理解,按照审核委的问询逻辑,核心技术应当:

(1)与行业成熟或通用技术有所区别;

(2)如果发行人有多项(信宇人罗列了37 项)核心技术2,那么其收入规模应该是非常大,如果发行人实际的收入规模较小,就会引起“合理怀疑”3;

(3)具备成熟或通用技术的突破点并形成一定的技术壁垒,另外,(至少在一定期限内)不易被模仿或替代;

(4)取得来源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应在技术或硬件上依赖于第三方;

(5)已经实际投入应用,所以应该有对应的具体产品;

(6)已得到很好的保护,需相应说明申请发明专利情况和采取的其他保护措施等;

(7)已经商业化,为此需要说明核心技术所贡献的收入;

说明核心技术贡献的收入时,要结合核心技术在产品中的应用环节予以说明,从而区分出核心产品与产品外购零部件可能贡献的收入比例;

(8)说明核心技术贡献的收入时,要结合核心技术在产品中的应用环节予以说明,从而区分出核心产品与产品外购零部件可能贡献的收入比例/量;

(9)符合行业发展趋势、主要产品应该是行业主流产品;

(10)应该能为发行人带来较长周期(例如未来3到5年)的业务增长。

(2)关于关联方资金拆借问题

问询问题:

信宇人在首次申报时并未披露相关关联方向发行人借款的情况,在首轮问询后补充更新披露了相关情况,引起了审核关注并在第二轮问询中要求发行人进一步解释说明,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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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相关的主要法律依据:

项目33.jpg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答复要点: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就前述问询问题逐一进行了回复,发行人的相关答复要点归纳总结如下:

1.发行人与前述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属于发行人股东缴纳股份制改造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款,系发行人出于税务合规考虑而发生,实际为代扣代缴发起人股东个人所得税,不应作为资金拆借进行审议和披露;发行人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将为相关关联方代扣代缴所得税事项作为向关联方提供借款并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的处理方式存在一定瑕疵。发行人及其股东、高管等已认真系统学习公司内控制度。

2.因股份制改造产生的所得税款由发行人及智慧树代扣代缴,且相关关联方已向公司支付全部税款并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未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利益。上述关联交易系为满足发行人整体税务的合规性要求而发生,是必要、合理的。

3.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内部规定对关联方资金拆借的规定能够防止公司资金不被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恶意占用,并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实际利益,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内控制度有效性以及规范运作的情形。

4.申报后,公司未再发生其他不合规的资金往来行为。发行人财务内控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

5.发行人首次申报的报告期基准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将代扣代缴个税作为2022 年上半年新增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在2022年12月12日提交的更新2022年半年报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进行了补充披露,不存在故意隐瞒或遗漏披露的情形,未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简评:

无论是主板、创业板或是科创板,关联方资金拆借都是审核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最常见的问题之一。企业从创立之处到发展壮大过程中,由于公司内控制度尚不完善,可能存在大量公司关联方,尤其是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拆借资金的不规范现象,如果不能在申报前整改规范,容易引起审核委的重点关注。

结合信宇人第二轮问询问题及过往项目案例,审核关于资金拆借的关注重点往往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并可能展开问询:

1.关联方从发行人拆借资金的具体金额及流向用途,是否可能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流向的用途是否合法合规;2.资金拆借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如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是否侵害了股东利益,是否合法合规;3.发行人是否已建立了完善的财务内控制度并良好运行;4.是否已完成相关问题的整改,例如拆借的资金是否已收回;5.申报后是否未再发生新的不合规资金往来。

如果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过资金拆借行为,一方面需要对已发生的资金拆借情况进行整改,例如及时连本带利归还借款,建立完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财务制度等内控制度防止公司资金不被恶意占用等;另一方面需要尤其注意不再发生新的不合规资金往来。另外,如果发行人对任何股东或员工履行了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应及时要求纳税义务人及时向发行人支付代扣代缴税款。若未及时完成催付因此而产生应收账款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入账,不应直接作为借款处理。

2.成都华微问询问题——股份代持

成都华微及其中介机构于2月9日递交了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共包括两个问题,其中涉及的法律相关问题为问题二:请发行人说明历史上存在的员工股份代持情形是否清理完毕,未接受访谈或书面确认的人员是否存在纠纷风险。

问询相关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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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答复要点:

针对股份代持相关问题,成都微华及中介机构在答复中首先阐述了股份代持的具体形成过程,理清历史上股份代持及资金提供的具体情况;其次说明股份代持情况已通过具体路径分阶段逐步清理完毕,归纳总结如下:

项目55.png

简评:

股份代持问题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关系到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且股东隐名可能导致信息披露、任职回避、减持等一系列相关监管措施落空,因此始终审核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在公司发展历史沿革中可能因为各种复杂多样的原因导致遗留股权代持的情形,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的要求,中介机构一般会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提前清理股权代持关系,将股权还原至实际的出资人。最常见的解除代持路径为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解除代持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等协议,重新办理工商登记使得股份还原至实际持有人。也有一些项目中会考虑通过清退被代持方持有的股份以解决代持问题,这种情况常见于发行人改制时非职工以职工名义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注]

1 主要根据信宇人项目的问询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其他项目案例中可能有关于核心技术的其他要求。

2 计算发行人核心技术数量时,不应把不能体现发行人技术先进性的行业成熟或通用技术罗列在内。

3 2019年4月23日,上交所提到,首轮问询,遵循“全面问询、突出重点、合理怀疑、压实责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