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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IPO常见问询问题周报和简评
 2023年03月20日 |阅读次数:333

一、前言

本简报的目的是通过关注、跟进和分析科创板IPO项目的申报材料、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对申报材料的问询问题以及发行人、其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的回复,发现并总结和分析一些较为常见的、具有共性或代表性的问询问题,然后尝试据此探寻上交所基于“全面问询、突出重点、合理怀疑、压实责任”的原则,努力问出一个真公司背后的法律考量,进而提炼出相关的法律知识,逐渐勾勒出科创板IPO的法律架构。

在问询问题、各方回复的总结方面,一方面我们只是做公示信息的搬运工,另一方面,因篇幅所限我们仅是节取问询问题和各方回复的部分内容,并有可能对该些内容进行简化总结,为此不保证总结内容有所遗漏总结可能会片面。

另外,我们的简报不意图引导任何人对任何企业是否能成功过会、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合规状况以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做出任何判断。我们也不允许任何人引述我们总结中的任何内容对任何企业做任何评论,如果有该等行为,所有责任由引述人自行承担。

二、上周已回复的问询问题汇总

(2023年1月30日-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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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周相关问询问题及回复的简评

因每周进入“已问询”之审核状态的企业较多,并且问询问题非常多,我们每次仅节取我们认为具有代表性、共性或警示性意义的问题,并尝试对其进行简评。

基于前述,我们评析上周(2023年1月30日至2月5日)相关发行人被问询到的个别问题及其回复如下:

(一)关于芯动联科被问及的实际控制人问题

问询背景:芯动联科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提到:“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但是,在其申报稿招股书中,芯动联科披露了公司曾经被北方电子院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在2018年5月发生过控股权让渡情况、公司前三大股东合计持股比例约62%、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较高比例股权的相关管理团队成员(与公司前三大股东存在一定关联)同时也是公司高级管理团队成员(经理、监事、董事)等情况。

问询要点:1、公司在2018年5月之前发生控股权让渡前后关于发行人控股权、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是否一致;2、在主要的公司变动(提及了董事会的扩充以及股份制改造)中发行人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动;3、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较高的几位股东之间是否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是否对发行人构成共同控制,无实际控制人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4、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关于控制权的规定,发行人控制权是否清晰、稳定,在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如何确保发行人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保证公司控制权稳定、有效运行,是否存在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5)说明公司北京芯动的控制权状态;(6)在有关股东等主体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人”多项认定情形的情况下,逐项说明发行人提供的相反证据是否成立、充分、客观,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足以支撑该些主体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结论;(7)结合相关人员的持股比例及其一系列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情形、提名/担任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情况以及其对发行人的核心技术、重大决策及日常经营管理发挥的实际作用等,说明是否构成一方与一致行动人控制或共同控制,发行人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是否客观、准确,是否符合其实际情况,发行人的控制权是否清晰、稳定。

问询所对应的部分法律依据: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2、《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12条: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示公平的关联交易;(2)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无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无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 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4、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5、《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1)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2)对于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为确保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正常生产经营不因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发行人的股东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期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A股股份总数的51%。

芯动联科、其保荐人及律师对上述问题的回复要点:

第二轮回复:(1)2018年5月之前,北方电子院曾是公司第一大股东,后与公司另一股东MEMSlink并列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但是北方电子院曾委派多数董事,并列持股时董事长和公司1名其他董事也是北方电子院委派的。2018年5月发生股权让渡之后,MEMSlink成为第一大股东,比北方电子院持股比例略高;(2)公司控制权稳定,在公司的相关变动中,公司前三大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或比例保持稳定,且该些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均不超过30%,持股比例解禁,任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均无法单独控制公司。董事会方面也未发生导致某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的情况;(3)为论证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不构成一致行动人,芯动联科还列举了有关人员对公司有关事项持不同意见的例子,包括因意见不同而未获执行的事项以及获得执行的事项,以论证有关人员独立决策,不存在一人能够单独决策或者对另一人的意见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况;(4)为论证有关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相关股东出具了书面承诺确认不存在也不会建立一致行动关系,也不会共同谋求公司控制权。

第三轮回复:(1)为了说明公司持股比例较大之股东北京芯动的控制权状态及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持有该公司相同股权(50%)的两个自然人在2022年12月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发行人据此确认北京芯动的股东之一(也是在发行人担任重要职务的一个自然人)通过一致行动安排能够控制北京芯动;(2)逐一核查和比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第二款规定的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确定相关股东之间存在“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情形,并且在历史上相关股东在有关表决上保持一致从而构成事实上的一致行动关系,并且改为确认:发行人全体股东均已书面确认发行人无控股股东,金晓冬为实际控制人,并认可自2019年1月1日至今发行人的控制权状态未发生变更,且对此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简评:1、《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均未要求发行人必须有明确的实际控制人。但是,在IPO申报过程中,发行人需要对其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并且需要重点论证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是否会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是否会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只要公司能给予充分及合理的解释,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并不会成为其IPO的实质性障碍;2、无实际控制人不代表公司不会涉及“控制权”的变动,发行人仍然需要说明发行人层面乃至其某一较大股东的控制权状态;3、如果不能认定实际控制人或认定有困难,发行人还需要论证和确认其不存在通过不认定实际控制人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的情形(主要是确认未规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提到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条款,特别是第12条第1款和第2款),并且确保各股东按持股比例作出股份锁定承诺;4、如果相关股东存在事实上的一致行动关系,但从法律上无法确保相关方保持一致行动,通常需要由相关股东签署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5、对于仅基于法律层面的分析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务必核实发行人的实际控制权状态,审慎调查有无任何自然人或企业实体在事实上对发行人有控制权。

(二)关于以萨技术被问及的股份支付费用问题

问询背景:根据以萨技术的申报材料:(1)报告期各期,公司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分别为 66.09 万元、 82.89 万元、577.21 万元,分别为 2018 年期权激励、2021 年股权激励、2021 年股份转让确认相关股份支付费用;(2)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其中一个股权激励平台高达85.2718%出资份额。

问询要点:1、请发行人说明2018年期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计算过程,公允价值确定依据,分摊期限的合理性,2020年未行权期权会计处理;(2)两个股权激励平台相关股权激励的时间,相关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分摊期限的合理性;员工入股资金的来源;(3)在上市申报时,李凡平仍持有青岛亿象高达85.2718%出资份额的合理性,是否是预留的期权池;(4)李凡平低价向山东陆海港城转让股份、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原因,相关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资金流水核查情况说明发行人员工入股持股平台资金来源、是否存在代持行为。

问询所对应的部分法律依据:1、《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因该些准则较多,仅列其名称,详细内容不再一一列出);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3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3、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1)存在股份支付事项的,发行人及申报会计师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原则确定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2)确认股份支付费用时,对增资或受让的股份立即授予或转让完成且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原则上应当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并作为偶发事项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对设定服务期的股份支付,股份支付费用应采用恰当的方法在服务期内进行分摊,并计入经常性损益,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结合股权激励方案及相关决议、入股协议、服务合同等有关服务期的条款约定,充分论证服务期认定的依据及合理性;(3)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首发企业报告期内发生的股份变动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进行核查,并对以下问题发表明确意见: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及结果是否合理,与同期可比公司估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原因;对于存在与股权所有权或收益权等相关的限制性条件的,相关条件是否真实、可行,服务期的判断是否准确,服务期各年/期确认的员工服务成本或费用是否准确。

以萨技术、其保荐人及律师对上述问题的回复要点:

第一轮回复:(1)两个激励平台(一个是普通的激励平台,一个是嵌套激励平台)是对员工一次性授予期权,考核评估期为3 年,每期1年,行权价格参照公司(授权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值确定;激励对象购买激励股权的资金由激励对象自筹;(2)公司在2022年聘请第三方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对授予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评估(采用 B-S 期权定价模型);(3)发行人 2018 年期权激励计划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发行人在等待期内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分摊计入当期损益;(4)公司股份支付属于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才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公司根据服务期限对股份支付费用进行摊销,分摊期限合理。公司在2018年预计未来两年皆可达成业绩指标,故于2018 年末确认了将在2020 年行权的第二期 43.08 万股期权在当年应分摊的股份支付费用57.72 万元。由于公司 2019 年未达成业绩指标,2020 年可行权的第二期期权将无法行权,相关期权自动失效,故公司于2019 年冲回了 2018 年已确认的第二期股份支付费用 57.72 万元,且不再确认第二期期权的相关股份支付费用。上述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5)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青岛亿象 85.2718%出资份额系以萨技术期权激励计划行权、员工离职后的结果。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青岛亿象合伙份额系其本人真实所有,不属于股权激励份额预留池,不存在代持情形或其他利益安排。

简评:1、在IPO申报企业中,只要涉及到员工、供应商、客户、股东增资和股权转让,在反馈意见和审核问询函中,大概率会被问及是否适用股份支付,并作详细说明。只有在有充分证据支持相关股份获取与发行人获得其服务无关的情况下,才无需作为股份支付处理;2、很多企业在开始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通常是根据其上一期末净资产额或者临近一次的融资估值或者其他考量确定行权价格,一般很少在早期就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价值确定行权价格,所以在申报IPO时,一般都会被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原则确定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三)关于力品药业被问及的核心技术问题

问询背景:我们注意到,在上交所对力品药业的三轮问询中,均问及了关于其核心技术的问题。第一轮问询是基于招股说明书和保荐工作报告对于仿制药是否涉及核心技术存在不一致而展开,第二轮和第三轮问题基于是围绕改良药涉及的核心技术问题展开。

问询要点(节取自三个轮次的问询回复):(1)衡量剂型改良类药品先进性的关键指标,剂型改良类药品研发和制备的主要技术壁垒;(2)上述新型制剂技术在目前境内外药品研发中的实际应用情况,发行人核心技术与行业先进水平的主流水平及先进水平的比较情况,公司具有明显技术优势的具体体现;(3)在有关产品未量产的情况下认为已具备相应制备技术的依据;(4)公司核心产品与核心技术及专利的对应关系,相关产品、 管线及相关技术的获取方式和来源情况;(5)核心产品项目牵头人或主要研发人员,上述人员的学历背景、研发成果、加入公司的时间、是否具有稳定性预期,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研发能力;(6)公司承担的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具体内容,公司在项目中的主要职责,相关成果在公司现有产品或研发管线中的运用情况;(7)公司已具备相关产品的商业化生产技术的具体依据,主管部门在药品 注册前是否会考察公司对特定药品的商业化规模生产能力,商业化生产能力是 否为公司产品注册上市的前提条件;(8)公司划分核心技术和非核心技术的依据和标准;(9)公司在有关领域掌握的技术情况公司对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相关保护是否充分;(10)结合改良型新药研发和生产的具体流程和关键环节、公司相关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具体内容,以及公司具体产品原料药和生产设备等的来源情况,分析说明原料药以及生产设备等,公司处方、工艺或其他核心技术在上述研发生产过程中各自发挥的作用。

问询所对应的部分法律依据:1、《上市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如果选择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的上市指标(力品药业选择了该项指标),发行人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1年4月修订)》:应当基于科创属性要求,把握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对此,发行人应对照科创属性要求,对其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自我评估;保荐机构应当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与科创板定位相关的科创属性要求,进行核查把关,作出专业判断。根据该暂行规定的两个附件,针对科创板定位,发行人应当自行评估、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发行人技术具有先进性、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支持方向、发行人符合科创行业领域、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相关指标。

力品药业、其保荐人及律师对上述问题的回复要点:

第一轮回复:1、针对上交所问询的问题,结合公司的情况逐一通过数据、横向和纵向对比等方式进行分析论证,在论证公司技术优势时,其回复如下:(1)核心技术属于行业主流水平,部分技术达到行业先进水平;(2)在多个高技术壁垒制剂领域均布局技术和在研产品,覆盖多种需求潜力大的适应症领域;(3)核心技术开发的部分产品在中美具有临床首创性,部分产品入选国内“十三五”重大专项计划;2、口腔膜剂的主要技术壁垒现有的技术可以实现的 生产规模和商业批一致、生产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批间稳定,与商业化规模生产 所使用的工艺方法相同。公司已具备相关产品的商业化生产技术,并列表说明。

简评:与创业板和其他板块相比,科创板最鲜明的特征应当是其科创属性,为此符合科创板定位是科创板IPO的必备条件之一,同时也是审核时的首要关注要点。从制度方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和上交所在过去三年中循序渐进地发布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这些文件已经建构了一个相对成熟并且比较清晰的便于各相关方判定拟上市企业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的规章制度体系。从上市实务角度讲,每一家申请于科创板进行股票发行和上市的发行人都需要按照有关业务指引规则和示范格式具体并“直接明了”地论证其符合科创板定位,保荐机构也需要进行专项核验。如果发行人或保荐机构的有关说明和核验意见缺乏真实、客观或合理的依据,或者发行人以各种方式“硬凑”科创属性,都难逃上交所上市委的火眼金睛。在未获上市委会议通过、暂缓审议和终止注册的科创板申请企业中,有很多企业都在行业定位、科创属性(这两者都属于科创板定位的考核因素)方面遭到问询并折戟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