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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科创板定位” | 芯片企业科创板上市白皮书(一)
 2023年03月17日 |阅读次数:279

如我们在2023年发布的第一期《科创板IPO每周常见问询问题总结和简评》中所述,与创业板和其他板块相比,科创板最鲜明的特征应当是其科创属性,为此符合科创板定位是科创板IPO的必备条件之一,同时也是审核时的首要关注要点。对于如何判定一个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在实务中仍然是有挑战的事项。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科创板定位这一概念比较抽象,不同发行人自身情况又千差万别,需要适用不同的指标或原则进行论证。另外的原因还可能包括相关规定使用的用语比较多,比如“科创属性”、“科创行业/板块定位”、“国家科技创新和科创板支持、鼓励”,这些概念极易与科创板定位相混淆、混用或被画等号。本文旨在基于有关制度和规则的核心内容、其完善或补缺过程来尝试阐明科创板定位的最新判定要求并理清其和前述各概念之间的关系。

一、相关规定和指引规则

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相关要求主要规定于(按有关文件首次发布时间排序):

1、《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监会公告[2019]2号,2019年1月28日生效,下称为“《科创板试点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三款;

2、《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修正)》(证监会于2019年3月1日首次发布,2020年7月10日修正,下称为“《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

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0年修订)》(上交所于2019年3月1日首次发布,2020年12月4日进行最新修订,下称为“《上市审核规则》”);

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交所于2019年3月1日首次发布,2020年12月31日进行最新修订,下称为“《科创板上市规则》”);

5、《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上证发[2019]29号,2019年3月3日发布并实施,下称为“《首发问答》”)第9问;

6、《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2021修订)》(2020年3月20日公布,2021年4月16日修正,下称为“《评价指引》”);

7、《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上交所2020年3月27日发布,于2021年4月16日修订);以及

8、《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3号-保荐人尽职调查》(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22年6月17日发布,同日起实施,下称为“《示范实践3号》”)。

二、相关文件中对于科创板定位的要求及其演进和完善的过程

就科创板定位的内涵,上述各个文件均是从某一个特定角度作出规定,其使用的文字各不相同。有的是要求准确把握科创板定位,有的是规定基于科创板定位审核发行人的申请,有的要求基于科创属性把握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有的是要求核查发行人符合与科创板定位相关的科创属性。由于用词的不统一,加上各个文件之间的相互勾稽,使得符合科创板定位这一个简单的要求变得特别复杂。为便于拟上市企业和相关人士准确理解科创板定位的具体要求,我们特别梳理了主要的法律文件和上交所规则的演变过程及其核心内容如下:

1、《科创板试点实施意见》提到“准确把握科创板定位。在上交所新设科创板,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具体行业范围由上交所发布并适时更新”。

简要评述:《科创板试点实施意见》是决定设立科创板的纲领性文件,不是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的实操指引文件。为此,该意见中仅是提纲挈领地要求相关机构和企业“准确把握科创板定位”。就文意和文字编排而言,前述面向、重点支持、推动和引领的企业应该是科创板优先或者说是重点支持的企业和行业,但不代表这些企业和行业就一定符合“科创板定位”。

2、《注册管理办法》主要是为拟上市企业指明注册流程和方向,特别是明确了如下事项:

(1)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而且要满足三个面向,即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

(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要满足三个程序要求,包括:三个符合(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一道审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一个注册(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简要评述:从立法语言上看,“符合科创板定位”是发行人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的前提,如果不满足该项要求,就不符合“申请”资格;而第(2)项所述的是发行人符合“申请”资格后需要满足的三个程序性要求。上交所发布的《上市审核规则》也强调了这样的申请和注册程序要求。

3、上交所发布的《上市审核规则》重申了《注册管理办法》的申请资格要求以及三个程序性要求,同时明确了上交所经审核发行人报送的申请文件后认为发行人具有如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将终止审核:不符合发行条件,不符合上市条件,或者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最为重要的,《上市审核规则》特别强调了上交所进行的发行上市审核“基于”科创板定位。

简要评述:我们理解,“基于”科创板定位进行审核的含义为,在上交所受理发行人的申报文件后,上交所将首先会审核发行人对其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专项说明是否真实、客观、合理并且有充分的依据。该项审核与香港联交所审核有关企业按照《主板市场上市规则》第19C章在香港联交所寻求第二上市的情况有些相似。根据我们的经验,有关合格发行人按照《主板市场上市规则》第19C章赴港进行第二上市的,需要论证其属于创新产业公司。为此目的,发行人需要在其提交A-1表格之前,专门地向联交所提交一份SUBMISSION(专项说明),理据充分地证明其属于创新产业公司。该项说明理据不充分的,联交所一般不会受理其提交的A-1上市申报表格。

4、2020年3月,证监会发布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在科创板定位之外引入了“科创属性”的概念,用以辅助科创板定位的判断。2021年证监会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进行了修正,将原有的“3+5”的科创属性评价标准修改为“4+5”的标准。具体如下:

“一、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4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

(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

(2)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

(4)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可不适用上述第(4)项指标中关于“营业收入”的规定;软件行业不适用上述第(3)项指标的要求,研发投入占比应在10%以上。

二、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虽未达到前述指标,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

(1)发行人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2)发行人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3)发行人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4)发行人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

(5)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三、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落实本指引制定具体业务规则。”

简要评述:《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及其修订为把握科创板定位提供了量化指标,为拟上市企业和保荐机构提供了较为明确的评判依据,即,证监会支持和鼓励符合如下要求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

A:其行业属于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同时符合前文所述的4项指标的企业。

B:其行业属于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符合前文所述的5项指标中任一项指标的企业。

但是,《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及其最新修订未将“具有科创属性”与“符合科创板定位”画等号,也未使用符合上述要求就“符合或视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用词。证监会使用的用词是“支持和鼓励”,所以满足该文件支持和鼓励的指标或标准,只能说对论证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有极其重要的份量,但不能得出结论称该发行人就符合了科创板定位。换言之,科创属性只是论证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一个环节,而非全部。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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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交所对深圳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月13日终止审核)提出的问询问题中,就曾要求该公司“从核心技术的先进性、产品的功能作用和战略意义、科技创新能力、行业领域和行业地位等角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一步分析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而非单纯以指标判断科创属性”。这也充分说明,仅满足《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规定的科创属性指标,不代表就符合科创板定位。

此外,如果仅看《上市审核规则》及《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及其最新修订,似乎可以这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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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事实也并非如此,上交所发布的《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及其修订(详见下文)就大幅扩展了科创板定位的审核范围。

5、 《上市审核规则》首次明确了企业是自证其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主义务人,保荐人也要出具其专业判断意见。《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发行人应当根据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定,结合科创板定位,就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范围和科创属性要求等事项进行审慎评估,并提交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专项说明;保荐人应当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范围和科创属性要求等事项进行专业判断,并出具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专项意见。

简要评述:《上市审核规则》为拟上市企业应当如何证明其符合科创板定位指出了基本的路径,但是,该条款的语言结构很令人费解。其字面意思似乎是企业“经过审慎评估,论证其符合相关行业范围和科创属性要求等事项”就可以证明其符合科创板定位。但是,因该条款没有明确地将“符合科创板定位”与“符合相关行业范围和科创属性要求”画等号,也不能轻易地得出这个结论。综合上交所后续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委对诸多发行人的反馈意见来看,拟上市企业欲证明其符合科创板定位,需要证明的事项远超“符合相关行业范围和科创属性要求”。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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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1年4月修订)》(下称为“《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1修订)》明确规定:应当基于科创属性要求,把握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对此,发行人应对照科创属性要求,对其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自我评估;保荐机构应当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与科创板定位相关的科创属性要求,进行核查把关,作出专业判断。

根据该暂行规定的两个附件(附件1:关于发行人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参考示范格式)以及附件2:关于发行人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参考示范格式)),针对科创板定位,发行人应当自行评估、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如下事项:

(1) 发行人技术具有先进性;

(2) 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支持方向;

(3) 发行人符合科创行业领域;

(4) 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相关指标。

可以看出,相较于《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及其修订,《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1修订)》又扩充了几个科创板定位的审查内容,包括“发行人技术具有先进性”、“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支持方向”。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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